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
—、按照《华夏诗词奖评奖条例》规定,第三届华夏诗词奖应于2010年初启动。本届评奖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优秀诗词新作(不评诗词集,只评单首作品)。
二、本届评奖的主办单位是中华诗词学会,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具体评奖事宣由中华诗词学会机关和中华诗词杂志社承办。
三、本奖项不接受自我推荐。参赛作品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组人力,选出50-80首,优秀作品(每位作者只限一首),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中华诗词学会评奖办公室(邮编:100810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9层中华诗词学会。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推荐作品”宁样)。
四、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推荐范围和要求:
1、本地区发表的诗词新作(含外省作者的作品)
2、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外省市出版刊物发表本地区的优秀新作。
3、推荐作品要用B5纸打印,一张一人一诗(词),注明其发表于何年何月何刊物, 附作者不超过百字的简介、详细通信地址、邮编、电话及两张免冠照片。不符合推荐要求的无效。
五、评委和参加评奖的工作人员不参评,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不按程序向评委会推荐其他人的作品。
六、第三届华夏诗词奖初评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的遴选工作于2010年3月1日前完成,遴选出的作品按四条3款要求,3月10日前寄往中华诗词学会华夏诗词奖评奖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七、第三届华夏诗词奖终评工作于2010年4月完成,7月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颁奖活动
八、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向所属单位下发征集“华夏诗词奖”参评作品通知时,应将此通知一并复印下发,以便参评人员全面了解这次评奖活动的规则和要求。
中华诗词学会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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