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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诗词学会章程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诗词学会(以下简称为学会)

英文名称:Poetry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pa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诗词创作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湖北省诗词学会是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党的文艺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社团管理、新闻出版的法令和规定,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我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荆楚文化软实力,促进政治、物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的会址暂设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院内。邮件编码:430079 办公电话:027-8778686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与指导会员提高诗词理论水平和诗词艺术水平、积极投入诗词创作和诗词理论研究。

二、编辑出版《湖北诗词》双月刊,根据需要编发不定期诗词专刊和特刊。

三、办好诗词网站,运用网络传播诗词作品和诗事信息,扩大社会影响。

四、参与和举办诗词研讨、诗词讲座、诗词函授等诗词业务活动。

五、支持与组织中青年诗词爱好者开展诗词创作与研讨活动。

六、积极推动“诗词之乡”和“诗教先进单位”的创建。

七、积极参与或组织省内外诗词界的交流活动。

八、在党和国家重大纪念欢庆节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诗词吟诵、诗赛和诗书画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之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湖北省诗词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爱中华诗词,并在诗词创作与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提交本人有代表性诗词作品(含诗词论文)两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附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二、须有两名湖北省诗词学会会员作入会介绍人;

三、会员登记表须经基层诗词学会或申请入会会员所在工作单位盖章;

四、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办公会定期集中讨论通过;

五、由会长办公会委托秘书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湖北省诗词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学会组织的诗事活动权;

三、有对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学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则停发《湖北诗词》刊物,三年不交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犯学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收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各市州及院校和有关单位选出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变化,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变化,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在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为专职。

七、考虑到湖北省诗词学会属古典文化学术性团体,老年人居多数,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热心本会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抓好学会工作;

二、协助会长抓好分管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学会出席省内外诗事活动;

四、受会长委托,主持或组织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六、负责经费收入与支出的管理,签准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超过500元以上的开支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条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特聘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

第三十三条 学会按照省社团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驻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按季度发放,补贴数额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湖北省诗词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诗词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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